2020年1月1日实施!四川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12/30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一、编制背景
2018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指出要健全治理标准和法治保障,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要求,各地加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再次要求,各地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制修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2018年11月,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设立了《标准》制定的研究项目,由原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牵头、联合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标准》的制定工作。2019年3月,《标准》列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
二、编制过程
2018年10月—2019年4月,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四川省环境科学学会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成立了编制组。在收集相关文献资料、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前往自贡市、泸州市和凉山州等10个市(州)进行实地调研,并赴湖北、河南等省考察学习,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标准》初稿。
2019年5月17日—5月24日、6月6日—6月19日,农村生态环境处征求了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关于《标准》的意见,于6月24日召开了专家评审会。期间先后召开了4次《标准》编制工作座谈会,积极听取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国营民营环保企业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标准》。6月26日—7月26日,修改完善后的《标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按要求向生态环境部征求了意见。编制组根据相关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标准》文本的送审稿。
在此期间,总计向52家单位、11位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94条。其中,采纳30条,部分采纳12条,未采纳52条,未采纳的意见已和相关单位、个人进行沟通,获得同意。
三、主要特点
《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单户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质水量波动大的特点,参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个省(市)编制标准的经验,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了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等规定。《标准》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点:
(一)因地制宜,宽严相济。《标准》根据污水处理规模划分为和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划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同时考虑岷江、沱江重点控制区域的环境管理要求,在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设计处理规模为20—500m³/d(含20m³/d,不含500m³/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上调一级(最高不超过一级)。
(二)合理可行,注重实效。《标准》充分考虑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合理确定指标限值要求。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鼓励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鼓励优先再生利用,出水用于农田、渔业、景观环境和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三)体系协调,有机衔接。《标准》充分考虑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311-2016)等现行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政策相衔接。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 31962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828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domestic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rural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existing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备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new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4.一般要求
4.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应因地制宜,选择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优先选用生态处理技术。
4.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鼓励优先资源化再生利用。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5084规定;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 11607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 18921规定;出水用于其他用途时,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4.3 提供餐饮服务农村旅游项目的生活污水应做预处理,达到GB/T 31962的要求并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进水水质与水量要求后方可纳入处理。
4.4 对靠近城镇且满足城镇污水管网接入要求的农村地区,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执行GB/T 31962。
4.5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中产生的污泥应定期清掏并合理规范处置,处理处置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执行。
5.2 设计处理规模500m³/d(不含)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a)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宽于本标准要求的,自本标准实施六个月起执行本标准;
b)根据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直接排入的水域功能类别和设计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各级标准的适用情况见表1。其中,岷江、沱江流域重点控制区域内(参见附录A),设计处理规模20m³/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应表1所列标准上调一级(最高不得超过一级标准);
c)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后的水污染物,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2规定执行。
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当污水处理设施出水通过管道或排污沟渠全部进入下游人工湿地或稳定塘等自然生态处理工程的,可将人工湿地或稳定塘等自然生态处理工程的出水作为该设施出水进行考核。
6.2 按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要求,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3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采样方法等要求,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要求的规定执行。
6.4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表3所列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7. 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7.3 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四川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